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标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  商标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l、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许可、评估的审核;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4、指导或参与解决公司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指导、监督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商标管理工作;

    6、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7、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8、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在准备使用新商标前,相关部门应提前进行商标申报和商标注册

1、提出名称: 商标使用人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查询: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上交商标代理机构或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等待检索结果。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三维商标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六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商标设计部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七条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发布初审公告之日止,为公司设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八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商标的补正、修正、异议、复审、争议、变更、续展等工作。

第九条 做好商标的档案管理。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以下内容分类:商标注册资料;广告资料;商标侵权案、纠纷资料;品牌在市场中的相关数据;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遵循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

第三章   商标的许可和受让使用

第十条 对拟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企业,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综合考察,对经考察和审核合格的企业,可与其签定商标使用合同,并提供许可使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标准。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双方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商议。

第十三条 合同签定后,视情况可将合同副本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

第十四条 许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均有义务配合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办法和许可合同对被许可企业使用商标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公司因经营需要的确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需对受让商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方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后,方可受让商标。

第十七条 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商标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该商标的所有资料,经审核通过后签署受让合同。

第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十八条  企业商标注册信息、使用信息、商标策略等,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依照商业秘密保守规则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本企业注册商标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企业的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对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并将打假活动的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于保护商标权益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侵犯企业商标权的人员或者严重失职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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