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 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公司对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凡可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九条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做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公司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公司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 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公司优秀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四) 公司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必须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五) 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公司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公司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三章 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二条 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十四条 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公司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权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本公司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公司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十七条 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维护本公司的专利权益。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专利权属纠纷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尊重他人的专利权,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控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或外国专利局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二十条 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 未经我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二) 未经我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三) 将我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 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 未经我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技术,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获得专利后,对于有来自境外侵权产品可能性的,应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有保护本公司的专利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发现侵犯本公司专利权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门人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尊重员工的个人自由发明。但员工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持有该专利,对于以个人名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公司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公司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公司积极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相应的奖项,对获得奖项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给予公司内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请求调解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促进本公司技术创新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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