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全省家具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打造保护原创、保护创意、保护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全省家具行业健康、持续、繁荣发展,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工作环节,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倡议所有会员单位、省内家具行业相关企业应当积极贯彻和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提的知识产权,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中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以及注册商标等。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条 江苏省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坚持企业自律、保护为主、反对抄袭、协会参与、协商解决的原则。
第四条 江苏省家具行业应共同努力以下目标:
(一)建立健全统一、高效、有执行力的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制度,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护家具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协助政府、会员处理家具行业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机制;
(三)维护家具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声誉,营造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和市场氛围;
(四)促进行业现代化建设和转型升级,提升全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人才队伍的建设;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工作,包括省内企业间、不同省市企业以及与国外知识产权交流,协调处理家具行业知识产权纠纷;
(六)加大展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营造健康展会环境;
(七)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
(八)在行业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江苏省家具行业支持和鼓励以下行为:
遵守和履行“四不”承诺:即不生产、销售假冒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商)品;不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产(商)品;不生产、销售、传播侵犯著作权的产(商)品、作品;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一)对产品的材料、工艺、设计、功能等方面的发明、创造;
(二)以原创设计参与家具、设计展或相关比赛;
(三)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或行业整体利益;
(四)独立或与政府、协会等国内外组织或企业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活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六条 江苏省家具行业反对和抵制以下行为:
(一)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或直接抄袭、仿冒权利人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产品外观设计、功能设计、商标等的行为;
(二)公开销售、展出仿冒产品或使用他人的设计创意、商标,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任何组织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或个人,可以优先推荐“正版正货”培育企业:
(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方面获得重大突破和成果,并得到实际应用,对行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
(二)为我省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侵权单位或个人在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自身的宣传平台中予以曝光、通报;
第九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依据平等互利、尊重协议、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我省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具体需要,与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法律专业人员或专家合作,建立顾问制度,处理有关行业知识产权事务,以更好地为行业和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公布社会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维权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56号建威大厦607室
电话:12315
400-8869-661(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025-83202453(江苏省家具行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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