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在进行两次投诉时,依据的权利基础分别是著作权、商标权,其中,就著作权而言,被告提供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就商标权而言,被告并未提供任何权利凭证。我们认为,平台在处理这样的投诉时,应当仔细甄别、合理区分,进一步优化投诉处理机制,避免因投诉信息不清晰导致平台商户损失。
案情简介
2019年,贝丽公司在某平台注册账号“shejian0517”,昵称为“舌尖上的淮安”,制作并发布相关视频,推荐淮安的美食及景点,很快形成了一定影响,截至2022年8月,已拥有粉丝24.5万,发布作品717个。 2021年,海洋传媒公司在该平台以“shejian0517com”注册账号,并使用昵称同样是“舌尖上的淮安”进行运营,内容同样是推荐淮安的美食及景点服务。但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海洋传媒公司的账号无论是发布作品数量还是粉丝数都不尽人意。截至2022年,账号拥有粉丝685个,发布作品97个。 2021年2月,海洋传媒公司申请开通企业号认证,享受企业V标识、昵称唯一、品牌名搜索置顶等权益。2021年9月,海洋传媒公司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舌尖上的淮安平台。 2021年10月、11月,海洋传媒公司先后以其享有“舌尖上的淮安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被侵犯为由两次向平台投诉,主张贝丽公司侵犯其昵称“舌尖上的淮安”,贝丽公司受到平台“限制发稿10天”“限制编辑资料3天、资料重置”等处理措施。 贝丽公司认为,海洋传媒公司数次恶意投诉,影响贝丽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商业信誉,同时损害了粉丝、平台用户等受众群体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海洋传媒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淮安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海洋传媒公司明知原告贝丽公司未发布过其任何作品,却向平台投诉贝丽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和商标权,具有明显恶意,不仅导致原告贝丽公司账号被限制编辑内容,也造成对贝丽公司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对其基础竞争力的破坏,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故意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海洋传媒公司赔偿贝丽公司损失3万元。 一审判决后,海洋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 析
近年来,兴趣电商迅速崛起,越来越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注册企业账号,以创作生动有趣的短视频,来运营推广自己的产品,打造自己的品牌和声誉。这些账号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而当事人不当利用平台规则获取竞争优势、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一平台内提供本地生活服务的内容创作者,注册地均在淮安市,均提供美食推荐服务,二者在争夺流量、消费者方面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被告主张,其发起投诉的原因是因为平台已经赋予了其昵称唯一的权益,该权益遭到了侵害。然而,该所谓的侵害并不应当归责于在先注册同名账号的原告公司,被告即便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合理的做法是与平台进行交涉,而不是在虚构权利和事实基础的情况下径行投诉。 本案中,被告发起两次投诉的理由分别是著作权、商标权受到侵害。但事实上,被告仅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且无证据证明原告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更是从权利基础至侵权事实均系子虚乌有。 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投诉的主观动机不具有善意,该投诉行为导致原告公司账号被限、正常运营受到影响,商业推广合作机会也相应减少、竞争资源被不当剥夺,对此,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平台通过“官方认证”为企业提供昵称唯一、品牌名搜索置顶等权益,而基于所谓的“昵称唯一”权益,在平台经营者之间容易出现相同或相似昵称的投诉,平台则会根据投诉情况,对相应视频号的经营者予以限制发稿等处理;在被投诉人反通知后,平台也会及时取消相应限制措施,这符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被告在进行两次投诉时,依据的权利基础分别是著作权、商标权,其中,就著作权而言,被告提供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就商标权而言,被告并未提供任何权利凭证。我们认为,平台在处理这样的投诉时,应当仔细甄别、合理区分,进一步优化投诉处理机制,避免因投诉信息不清晰导致平台商户损失。 (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来源:知产财经网